陶某某
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
马某
原告陶某某(又名陶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委托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曾用名是陶丽,原告起诉被告马某借款9000元,但提供的借条是马海军所书写,原告没有提供能证明马某与马海军是同一人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曾用名是陶丽,原告起诉被告马某借款9000元,但提供的借条是马海军所书写,原告没有提供能证明马某与马海军是同一人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赵敏妍
审判员:张晓静
审判员:伊宝良
书记员:赵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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