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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荆门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4647464T。
法定代表人:冯成华,执行董事。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荆门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类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万玲
审判员 邓中华
审判员 李欢

书记员: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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