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济明,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玉罕
书记员:房文佳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