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玉,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7月2日,本院收到陶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蔚县桃花镇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金52200元。事实与理由:起诉人父亲陶正兴于1999年12月17日与蔚县桃花镇辛庄村村民委员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集体土地8.6亩(另分自留地2.0亩不包括在内),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2016年10月,起诉人父亲陶正兴因病去世。2018年4月,太行高速公路赤崖堡路段出口修便道,占用起诉人父亲承包地1.25亩(其中包产地0.59亩、自留地0.66亩),土地补偿费每亩41760元,补偿款合计52200元,蔚县桃花镇辛庄村村民委员以起诉人户口不在本村为由拒绝给付补偿款。起诉人父亲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用,起诉人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要求蔚县桃花镇辛庄村村民委员支付土地补偿款合情合理,蔚县桃花镇辛庄村村民委员拒绝给付的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陶某某提供的二轮承包合同户主是陶正兴,成员为一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说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在承包期内,农户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就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死者生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其他人继续承包。若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自然消亡,耕地由发包方收回。此案中该二轮承包合同户主陶正兴为承包合同内农户的唯一成员,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故起诉人在其父2016年10月去世后不能以继承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起诉人父亲陶正兴已于2016年10月去世,2018年4月修太行高速公路征地,所以该地块补偿款也不属于承包人陶正兴应得的承包收益,也就是说该补偿款不属于陶正兴的遗产。综上,起诉人陶某某与此案争议地块的补偿款项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陶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建国
书记员: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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