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
高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刘聪
周金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聪,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杨俊,平安保险襄阳中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陶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刘聪、周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襄阳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0年7月9日作出的(2010)宜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10年7月9日作出的(2010)宜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10年7月9日作出的(2010)宜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柴勇
审判员:王定强
审判员:田在新
书记员:杨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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