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委托代理人贾弘英,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水务集团富拉尔基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建富路。
法定代表人肖友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谦,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水务集团富拉尔基水务有限公司职员,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水务集团富拉尔基水务有限公司、国建华、马某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谊兰 人民陪审员 贾敬云 人民陪审员 史 诠
书记员:王世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