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洪某。
委托代理人:郭恩忠,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春风,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陶洪某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远景航运公司(ADMIRARVISTASHIPPINGS.A.)所属“远景”(“ADMIRARVISTA”)轮的公告期间,以远景航运公司拖欠其工资报酬(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为5007美元,计算至实际离船之日止)为由,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船员服务簿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洪某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陶洪某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陶洪某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江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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