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治国,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
法定代理人:迟玲艳,系原告配偶,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松雅,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享骑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陶治国与被告上海享骑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陶治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陶治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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