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陶虹(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陶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陶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诉。
审判员:刘金露
书记员: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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