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
某公司
施振英(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
林策(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
原告陶某某。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和平东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汤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振英、林策,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虽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程序仍在进行中,原告现起诉至本院仍属于其主张未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处理直接起诉到法院,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虽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程序仍在进行中,原告现起诉至本院仍属于其主张未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处理直接起诉到法院,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周雪霞
审判员:赵寒星
审判员:陈斗
书记员:郭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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