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钢,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陶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及第三人谢澄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陶某申请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5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涞亭南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据此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申请人陶某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申请人陶某申请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涞亭南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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