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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荆州市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马明星,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中华,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荆州市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188号竹叶山车世界C10-103。法定代表人:杨艳丽,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陶某某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陶某某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张艳丽

书记员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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