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张倩,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告:江苏中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东方不夜城15幢1006室。
法定代表人:曹树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江苏中某运输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陶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江苏中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长 周达
审判员 伊鲁
人民陪审员 陆美娟
书记员: 张学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