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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亚辉,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汤明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台州市。
  负责人:金玲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宇,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保留诉权。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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