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陆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陶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陶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吴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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