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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陆春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春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伯森,男。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陆春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组成合议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李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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