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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陶某某
陈绍桐(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陶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陈绍桐,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某某市蔚县。
被告张某某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沙岭子镇游乐场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被告张某某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张某某系其出资人,因该公司经营困难,2016年8月19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陶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于8月22日签订了相应的借据,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和企业经营,利息为每月2分,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2月22日,并由被告张某某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某尚欠原告45万元借款本金未能如约归还。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被告张某某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审判长:闫昊昀

书记员:张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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