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卫,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塔河县分公司。
负责人王瑞涛,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淑芬,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塔河县人民法院(2014)塔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陶某某532.00元。
审 判 长 夏冰松 代理审判员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孙志刚
书记员:冯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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