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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大兴安岭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卫,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塔河县分公司。
负责人王瑞涛,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淑芬,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塔河县人民法院(2014)塔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陶某某532.00元。

审 判 长  夏冰松 代理审判员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孙志刚

书记员:冯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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