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王祺与被申请人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王祺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89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陶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王祺于2019年1月24日以被申请人陶某已向法院缴纳代管款114,000元,本案转变担保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陶某名下银行存款114,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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