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伟(被告系叔伯兄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陶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售的车辆为拼装车,是国家禁止进入市场交易的车辆。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车款15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款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1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明月 审 判 员 于 海 人民陪审员 张金玉
书记员:付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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