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康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宿迁市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孙桂永。
委托代理人李晓瑞,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李铮。
委托代理人胡智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委托代理人吴迪,女。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王康康、宿迁市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高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因本院另行受理的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34411号一案尚在审理中,且该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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