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陶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办理借据时未约定借款利率,应视为不计息。原告陶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欠原告陶某某借款16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3500元。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峰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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