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潘某某(曾用名潘红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陶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陶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曹 荔 审判员 张七林 审判员 彭 萍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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