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陶某某与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隆化县,系原告亲属。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承德市双某某。
法定代表人:代凤龙,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男,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庙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诉讼代理人石铁、被告大庙镇政府诉讼代理人李欣、成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4040元及利息633970.6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原告为被告提供建设北梁新民居排水工程项目。工程造价414040.00元,工程完成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30000元,但剩余工程款184040.00元至今未给付,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庙镇政府辩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我单位与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为政府工程,经双某某财政局投资办公室审定案涉工程款为313440.54元,被告实际支付383213元,已经多支付近7万元。案涉工程款的请求权已过法定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为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人民政府与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陶某某仅为该公司委托代表人,原告陶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1.37元,退还原告陶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秋鹏

书记员: 马艳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