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陶贺林(系原告陶某某之父),住同原告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聿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威凝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宁肃远。
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顾大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瑞彪,男。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王聿同、上海威凝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威凝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