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健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张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陶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2019年9月12日,原告陶某某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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