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陶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赵彦飞、肖和峰,系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地址:赞皇县太行东路***号。
法定代理人刘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所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3279.1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2日10时45分,王红杰驾驶车牌冀G×××××5号重型货车,沿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大街南程道口时,与由南向北郭秋明驾驶的车牌冀A×××××7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郭秋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元氏县公安交警大队第13013242017003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红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秋明负次要责任冀A×××××7号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赞皇县德鸿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原告有《车辆服务合同》予以证实,且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因此事故造成了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59100元,施救费3500元,司机郭秋明人身损害赔偿679.18元,共计63279.18元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向被告请求理赔全部经济损失63279.18元,但至今未果,故此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视为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退还原告陶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国军

书记员: 马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