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某区。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某区。
原告:陆梅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某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荣,男。
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某区。
被告:上海闵某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法定代表人:方菁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原告陆某某、原告陆梅红与被告陶某某、被告上海闵某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现原告陶某某、原告陆某某、原告陆梅红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陶某某、原告陆某某、原告陆梅红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陶某某、原告陆某某、原告陆梅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陶某某、原告陆某某、原告陆梅红负担。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瞿思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