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桂某水能有限公司
彭泽国(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陕西省镇坪县桂某水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刚,男,该公司懂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泽国,男,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镇坪县桂某水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镇坪县桂某水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00元,减半收取666.00元,先予执行受理费30.00元,合计69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镇坪县桂某水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00元,减半收取666.00元,先予执行受理费30.00元,合计69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
审判长:温树森
审判员:刘旭
审判员:周良明
书记员:郑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