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志高
刘秋良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原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长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高,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秋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华通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6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贺玲
书记员:杜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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