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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松园大道奥林匹克花园二期一号楼。
负责人:张凤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水旺,吉林厚谊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分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18)黑7101民初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3年5月12日,松原分公司与哈建集团呼伦贝尔工业园区专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呼工业园专用铁路建设工程抑尘站及抑尘仓库工程分包合同》,施工地点为海拉尔站北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定为2013年6月10日,竣工日期定为2013年7月30日主体结构完成且具备使用条件。现松原分公司以哈建集团尚拖欠工程尾款492419.28元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涉案的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虽双方合同约定了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签订地的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纠纷应由诉争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松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对松原分公司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松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刘力波
审判员 李江颖
审判员 周兴泉

书记员: 牛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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