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安赛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雷春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祥,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远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奚森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珍妍,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明光,男,196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湖滨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樑,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XXX号XXX幢XXX号。
法定代表人:丁明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樑,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安赛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启远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欣独任审判。因案情需要,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丁明光、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赛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安赛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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