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合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县城黄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红,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
被告:郝郑州,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
原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合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郑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合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合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合阳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合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王英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