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鄢玉中
赵威
原告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交大商场01号东南春晓小区1193室。
法定代表人陈灿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聂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鄢玉中、赵威,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其理由是本案中所涉200000元的招标保证金,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的某案件相关联,其审理结果可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其理由是本案中所涉200000元的招标保证金,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的某案件相关联,其审理结果可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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