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孝春,爆破工(病休)。
委托代理人:赵红柏,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伟,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钟祥市熊家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
法定代表人:孙太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建军,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刘孝春。
审 判 长 肖 芄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 李 瑞
书记员:龙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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