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快达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刘凯(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
时子越(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原告北京快达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业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子越,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邓慧国。
被告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刘学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快达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快达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93元,减半收取15696.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快达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93元,减半收取156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继刚
书记员: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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