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泓远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百步亭船业有限公司
原告荣成市泓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悦湖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戴爱玲,总经理。
被告山东百步亭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2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4662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2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4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曲婷
审判员:孙文丽
审判员:杨惠
书记员:王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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