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降怀荣,女,193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赤城县。被告:李志强,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赤城县。
原告降怀荣与被告李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未提供被告联系方式,本院按照有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现住址赤城县赤城镇云海洗浴东住宅楼8号楼2单元502室,经本院实地送达应诉材料,现该住址由其前妻杨玉琴与孩子居住,杨玉琴已于2014年10月10日经赤城县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与被告李志强离婚,经查证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降怀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郭 晓 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