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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翟某、翟某、翟xx与被告孙xx、齐xx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xx
翟某
翟某
翟xx
夏文风(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
孙x甲
孙x乙
马贵民(明水县贵民律师事务所)
齐xx

(2014)明永民初字第7号

原告陈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
原告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
原告翟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夏文风,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x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贵民,明水县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xx、翟某、翟某、翟xx与被告孙x甲、齐xx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陈xx及陈xx、翟某、翟某、翟xx的委托代理人夏文风、被告孙x甲的委托代理人孙x乙、马贵民、被告齐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翟某、翟某、翟xx诉称,2013年11月21日下午,死者翟俊利放羊回家途中,在经过道路旁边被告孙x甲家的土豆窖时,掉进了孙x甲家的屯外土豆窖里,造成翟俊利当场死亡。
原告陈xx发现其丈夫翟俊利死亡后,及时报警。
现四原告认为,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是被告孙x甲将自家的土豆窖以1000.00元价格(事发前暂交定金200.00元钱)卖给被告齐xx后,二被告作为该土豆窖的所有者和实际管理者应当对该土豆窖进行管理,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识,以预防危险情况的发生,但本案二被告明知道危险的存在,却放任危险的发生,事发时土豆窖的上面只盖有一层塑料布,塑料布的上面落了一层积雪,上面及周围没有任何遮挡、遮盖,以致造成死者和一只羊掉下窖里死亡的后果。
二被告应当对死者死亡的事实承担全部的连带赔偿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赔偿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172076.00元。
2、丧葬费16751.50元。
3、原告翟xx的赡养费16010.40元;原告翟某的抚养费5718.00元;原告翟某的抚养费25731.00元。
4、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合计5000.00元。
5、精神抚慰金30000.00元。
6、山羊损失100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272286.90元。
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xx、翟某、翟某、翟xx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开庭时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孙x甲在明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3年11月26日9时37分至10时49分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知道公安机关因为什么事情找你吗?答:知道,翟俊利掉我家土豆窖被水淹死了。
问:什么时间:你家土豆窖在什么位置?答:2013年11月21日大约晚18点左右时间,我家土豆窖在屯子北边大约600米左右的位置,在南北道的道东边。
问:你把翟俊利淹死的详细经过谈一下?答:2013年11月21日晚上大约20点左右钟,我从沈阳火车站坐车准备返回明水搬家,这时我接到我内弟赵化龙的电话,电话中说:“咱们屯翟俊利淹死你们家土豆窖里了”,我才知道这件事的。
问:这个土豆窖什么时间建立的?答:具体时间我也不清楚,这个土豆窖原先是王文山用的土豆窖,2011年秋季的一天我问王文山,屯子北边你家的土豆窖,你要不要,我说我要了,我就自己买的砖,自己修缮好装土豆用。
问:你这个土豆窖大约多深?答:窖底距离地面的高度,大约1.8米。
问:这个窖你用了多少年?你具体谈一下?答:2011年修缮,2012年自己使用了一年,2013年大约7月份,卖给我们屯子齐xx了。
问:卖土豆窖是你卖的,还是你媳妇卖的?答:是我媳妇卖的,我当时在沈阳干活,不在家。
问:你把卖土豆窖的详细经过说一下?答: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接我媳妇打来的电话,电话中,我媳妇跟我说咱们屯子齐xx把咱家土豆窖买去了,当时卖给他1000.00元,他也接受了,交了200.00元定金。
我搬家走之后,齐xx把钱交齐。
问:你家卖土豆窖本屯的人都谁知道?答:本屯的人全知道。
问:你卖土豆窖的时候,你的土豆窖什么状况?答:是个能用的,完好的土豆窖。
问:土豆窖里是否有水?答:有水。
问:水面有多深?答:水面有1.5米深。
问:窖口有多大?是什么形状的?答:窖口大约有60多公分,是圆口形状。
问:土豆窖是否有门?答:没有门。
问:你家卖土豆窖之前窖门用什么遮挡的?答:当时我家窖门用的是两段10公分左右粗的木头横着,木头顶上压的豆杆,豆杆上面铺的塑料布,塑料布上用土还有砖石填埋的。
问:谁能证实你用的木头横着,又用塑料布挡着上面压的土,谁能证实这件事?答:我们本屯的李祥武、高学举、韩学武、杨凤楼。
问:遮挡窖门的四周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答:没有护栏,我也没设立警示标志。
问:从2013年秋季至2013年11月末,你去过几次土豆窖查看?答:我一次都没去过。
问:你没去过你怎么知道窖里有水呢?答:2013年夏季一天,我放牛路过我们家土豆窖,我掀开看一眼土豆窖,里面有水。
问:你卖土豆窖与买方齐xx是否有书面协议?答:没有协议。
问:你们两家在交易过程当中找没找中间人证实?答:当时我不在家,我不知道。
问:你们两家现在算完成交易了吗?答:就算完成交易了。
问:你在没有完成交易能否对土豆窖放弃管理吗?答:我放弃管理了,我平时不去管。
问:你为什么要放弃管理?答:我以为窖不是我的了。
问:你们屯的土豆窖都设置在北边吗?答:本屯的土豆窖都设置在我家土豆窖的周围。
问:你们屯子的人是否都知道土豆窖设置在北边的位置?答:都知道。
问:你对翟俊利的死你持什么态度?答:太可惜了。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答:没有了。
问:你以上讲的属实吗?答:属实。
以上材料我看这,和我说的一样。
孙x甲,2013年11月26日。
工作人员:李德春,吕广青,2013年11月26日。
证据二,死亡证明书1张。
证据三,介绍信1张。
证据四,身份证明4张。
被告孙x甲辩称,一、孙x甲已将土豆窖卖给齐xx,齐xx作为土豆窖的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应对翟俊利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7月,孙x甲的妻子赵仇清将土豆窖按照1000.00元的价格卖给齐xx所有,齐xx交付了200.00元的价款,尚差800.00元价款没有交,是买卖合同欠款问题,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齐xx购买了土豆窖,作为土豆窖的所有人,就应当对土豆窖行使管理权,齐xx未尽到管理责任,对翟俊利掉入窖中死亡的后果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齐xx在与赵仇清商定购买土豆窖事宜,并在交付土豆窖之前,齐xx的妻子邵洪琴擅自将土豆窖门打开查看土豆窖的情况,邵洪琴看窖后没有对土豆窖按原样将土豆窖封严,只是将塑料布担到两根木头上没有使用柴草封盖,压上砖石块,由于塑料布上覆盖雪,导致翟俊利的羊掉入,翟俊利掉入窖内,邵洪琴对此后果发生具有过错,齐xx在购买土豆窖后又没有对土豆窖进行管理,齐xx对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三、翟俊利放的羊,其中一只掉入土豆窖后,翟俊利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捞羊,忽视危险的存在,对其死亡的后果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孙x甲已将土豆窖卖给齐xx,对土豆窖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土豆窖不再有管理义务,孙x甲对翟俊利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孙x甲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开庭时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证人李国富当庭出具的证言。
内容是:当时听说有人掉土豆窖里了,我是第五、六个去的,取的水桶,当时是冬天,天已经黑了,他们取水桶淘水,我问干啥,他们说大利和羊掉窖里了,当时屯子一般人都知道了。
我当时去一看鞭子在窖盖上呢,在看羊还在窖里,他们估量说人可能掉窖了,说往出淘水,当时看那个情况,人就是在里面的话也得淹死了。
在窖北边掉了两块砖,怎么掉的也不知道。
南边有一溜柴禾垛,挨排三个窖。
柴禾垛一边一个塑料袋用铁丝拦着。
他们自己人也在场,当时人在没在窖里谁也不知道,就是估量。
铁丝得有八、九米长,柴禾垛高,铁丝上坠着塑料袋,北边的掉了,南边的还在铁丝上呢。
证据二,证人李祥成当庭出具的证言。
内容是:2013年春,我和孙x甲我们两家一起卖土豆,卖完土豆窖盖就盖上了,窖用我们屯子扒皮子的杨木杆子,就是板厂扒皮子的杆,大约有8个粗,上面压的豆秆,豆秆顶上蒙的塑料布。
证据三,明水县公安局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1份。
证明公安机关已经认定死者死亡是忽视危险存在落入窖内,同时证明孙x甲疏于管理与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证据四,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说明1份。
证明死者家属没有要求做尸检,不清楚死者身体状况。
被告齐xx辩称,一、原告陈xx、翟某、翟某、翟xx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刘景春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孙x甲确将自己的土豆窖以10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齐xx,事发前暂交定金200.00元。
但这200.00元钱既不是购买土豆窖的预付款也不是首付款,被告齐xx在购买土豆窖前与孙x甲口头协商,“如果土豆窖有水,或有其他导致土豆窖不能使用的状况时,答辩人就不能购买了”。
这一约定说明,齐xx没有购买上述土豆窖。
另外孙x甲也没有将上述土豆窖交付给齐xx,齐xx也没有对该土豆窖进行实际管理。
齐xx对上述土豆窖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齐xx对翟俊利的死亡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孙x甲是土豆窖的实际所有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陈xx的丈夫翟俊利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xx的丈夫翟俊利在放羊回来途中,路过村民所有的集中在屯房后路两侧的多个土豆窖,事发土豆窖是其中之一,翟俊利对上述地势、地形应当了如指掌,自己应明知此地的危险性而疏忽大意,导致翟俊利掉入该土豆窖中死亡,翟俊利自身存在很大的过错责任。
根据事发现场查看,翟俊利并不是因为周围没有设置围栏,也没有警示标识致使其不慎落入土豆窖中,而是因为翟俊利所放牧的羊群路过此地时,一只羊不慎落入该窖中,翟俊利将放羊的鞭子放在土豆窖的上口附近,从窖口向下伸手救羊时掉入该窖之中,翟俊利明知有危险,反而挺身走险,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因此翟俊利自身存在很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原告陈xx、翟某、翟某、翟xx的诉讼请求部分不合理,且明显过高,请法庭予以审查。
诉状中总计索要赔偿款271+286.90元,其中部分费用需要出示证据及有效票据,请法庭予以审查。
本院在开庭审理时出示公安局询问马中兴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从事什么职业?答:我自己经营一台挖掘机。
问:前几天你去兴仁镇石兴村干活了吗?答:去干活了。
问:什么时间、具体用钩机干的什么活?答:2013年11月21日晚大约21时左右,有个人掉进土豆窖了让我去给用钩机钩一下。
问:你把事情经过详细叙述一下?答:2013年11月21日21时左右,双山村村支书刘峰领着新本村村民鲍福庆、褚长青找我要租用我钩机,我问刘峰他们租用我钩机干什么活,刘对我说有一个人掉窖了,要租用钩机在窖边挖坑放水。
我问刘峰去哪挖民,刘峰说去兴仁镇石兴村(三道梁子),就这样我开着板车拉着钩机,鲍福庆坐我车一起去了三道梁子。
到三道梁屯子后边大约六七百米南北道东侧有个树带头是个高岗,这个高岗上有不少土豆窖,我看见南北道东侧一个窖边站着五六个人,我看了一下这个土豆窖,我发现窖盖已经坍塌,我从窖口往窖里头看我看见一只死羊,这只死羊肚子挺大。
站在窖边这几个人让我把窖盖用钩机钩掉,我当时说我不能用钩机碰土豆窖,我只能用钩机把窖盖轻轻的抓掉,在窖边可以挖沟放水。
这几个村民同意了,然后我稳好钩机轻轻把窖盖抓掉,然后我在土豆窖的西侧距离土豆窖大约一尺远的距离,挖一个大约三米深、三米见方的坑,后来我把土豆窖的水放到坑里。
这时从土豆窖西侧的窖低露出一个人的上半身,头朝西北脚朝东南面向下侧卧在土豆窖里,在土豆窖的东侧还有一只死羊,我停下钩机,岸上有三个男子(我都不认识)下到坑底用绳子拴到这个人腰上把这个人从坑里拉到土豆窖岸上,然后抬到南北道道西,事情就这么个过程。
问:你钩的这个人是男是女,穿什么衣服?答:是个男的,穿啥衣服当时天黑看不清,年龄大约四十来岁。
问:当时这个人有没有生命迹象?答:这个人露出水面我看见这个人已经死了,没有生命迹象。
问:你当时看没看见这个人身上有伤?答:我没看见有伤我只看见鼻子有血。
问:你看见那个羊是大羊还是小羊?什么状态?答:我看见是一个大羊,这个羊肚子挺大。
问:人从土豆窖里拽出之后这个羊从土豆窖里拽没拽出来?答:这只羊没有拽出土豆窖。
问:土豆窖是谁回填的?答:土豆窖是我回填的。
当时把人从土豆窖拽出之后,他们家人让我用钩机把土豆窖填死免得以后别人掉进土豆窖,我用钩机挖土填土豆窖,回填过程中我看见窖里有一只羊还有一个木头板和一把铁锨,都被用土埋到窖里了。
问:你最开始到达现场时你看见的土豆窖是个什么形状的土豆窖?答:是个圆形土豆窖,底大。
问:土豆窖的窖口有多大?是个什么形状的?答:我到现场时大部分窖盖已经坍塌了,只剩了东南角一点窖盖,窖口多大什么形状已经看不清了。
问:土豆窖里有多深的水?答:水面到窖底我不知道有多深,不面到地面大约有一米左右。
问:你到达土豆窖的现场大约是几点?答:大约凌晨12点左右。
问:你到达现场时这几个人在说什么你听没听见?答:这几个人当时在舆论掉进土豆窖的这个人怎么掉进去的。
问?你听这几个人怎么讨论的?有没有人和说你死者是怎么掉进土豆窖的?答:我到达现场听见站在窖边这几个人讨论死者是自己救羊掉窖里淹死的,鲍福庆在去我家租我钩机时也对我说了窖里淹死的是他内弟,是羊掉进土豆窖后救羊淹死了。
问:鲍福庆这个人你认识吗?你和死者是什么关系?答:鲍福庆我平时就认识,我们居住前后屯相距不远。
鲍福庆是死者的姐夫。
问:死者叫啥名你知道吗?答:我不知道。
问:这次租车给了你多少钱?谁给的你钱?答:鲍福庆给我三千元钱。
问:你去的这个屯(三道梁子)通往土豆窖这个南北道是条什么道?平时走不走人?答:这条南北道就是地头道,我看村民平时种地常走的道。
冬天走不走人我也不清楚。
问:土豆窖距离南北道道边大约多远?答:大约四五米远。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了。
问:你是否有阅读能力?答:有。
此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马中兴。
工作人员:李德春,吕广青。
2013年11月28日。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翟xx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爱人叫什么名字?答:董慧清,已经于2009年去世了。
问:你和翟俊利什么关系?答:翟俊利是我大儿子。
他在我家东院住。
问:翟俊利现在怎么了?答:翟俊利淹死了。
问:翟俊利是怎么淹死的?你把详细经过详细说说?答:2013年11月21下午4点钟左右,翟俊利的女儿找我,说他爸爸放羊去了,羊回来了,翟俊利没回来。
我出去找了一圈到,我就给我的大姑爷高庆志、二姑爷朱义波打电话让他俩来帮找找翟俊利。
我们爷三顺着羊蹄子印找到我们屯子北面500米的位置,我们屯子有土豆窖都在那个。
发现路东侧第一个土豆窖窖门开着,窖门上还搭着一块塑料布,窖门口旁边有一个赶羊的鞭子,窖里面有水,水面距离窖门约有一米高。
窖里的水面上飘着一只羊。
我们三就认为翟俊力也掉到土豆窖里面淹死了。
然后高庆志就打电话报警了。
亲属朋友就让我回家等信,今天凌晨1点多钟,传来信了,在窖里面发现了翟俊利的尸体了,我就知道这些。
问:淹死翟俊利的土豆窖是谁家的?答:是我们屯孙x甲家的。
问:孙x甲家的土豆窖当时是什么状态?答:圆形窖门,直径八十公分左右,红砖砌的,窖门上还耷拉着一块塑料布。
问:你们屯子的土豆窖为啥不在屯子里?答:我们屯子的地势低,挖土豆窖上水,所以我们屯子的土豆窖都在那个位置。
问:你对翟俊利的死因有什么看法?答:是掉到孙x甲家土豆窖淹死的。
问:你是否同意对翟俊利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答:我要求不解剖尸体。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没有了。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此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翟xx。
工作人员:李德春、吕广青。
2013年11月22日。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李金辉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认识翟俊利吗?答:我认识。
问:你们之间什么关系?答:他是我两姨弟。
问:翟俊利是怎么死的?答:淹死的。
问:在哪淹死的?答:在孙x甲他们家土豆窖淹死的。
问:你是怎么知道翟俊利掉进土豆窖的?答:我是听朱义波打电话告诉我的。
让我去孙x甲家土豆窖掏水。
问:你到土豆窖附近时,都看到什么?答:我接到电话时是2013年11月11日下午17时左右时间,我到孙x甲土豆窖时,我看到朱义波、高庆志、齐景峰(罗锅)、冯启安,他们几个已经在那用一个塑料桶,从窖里往外掏水。
我趴窖门往窖里一看有一只死羊。
问:你怎么能断定翟俊利掉窖了呢?答:我是听朱义波说的,让我来帮助掏水,打捞尸体。
问:你们都采取什么方式打捞的?答:我们就用水桶用绳子,一桶一桶往外提水。
问:都动用什么工具和机械了?答:用水桶、铁锨、土豆筢子,后期动用了钩机、铲车。
问:你们大约打捞多长时间看到翟俊力尸体的?答:开始我们用桶提水,效果不明显,后来我们提出来用钩机在土豆窖旁边挖个坑放水,把土豆窖的水放到坑里后,翠俊力尸体在土豆窖里漏出来了。
前后大约用了一个多小时。
然后看见翟俊利尸体,我和冯启安、高庆志下到土豆窖里,用绳子拴到翟俊利的腰上,把翟俊利拉到窖外。
问:翟俊利当时是否有生命迹象?答:当时没有生命迹象,人已经死了。
问:你们动用的钩机是谁的?司机叫什么名字?答:钩机是树人的,我不认识司机叫什么名字。
问:当时打捞后都谁用手电往窖里看了?答:当时大家都往里看了。
问:土豆窖是什么形状的?答:是圆形土豆窖,上口小,窖底大,坛子形状。
问:这个土豆窖深度有多深?答:我听屯子人说大约3米左右深。
问:水面距离窖底有多深?水面距离地面有多少公分?答:我不知道水面距离窖底有多深,我没试探,我趴窖门往里看,水面距离地面距离有二尺左右。
问:你往窖里看的时候看到什么东西了?答:我往窖里看的时候就看到一只死羊在上面漂浮着了。
问:你看死羊有多大?答:我估计20多斤。
问:你到现场看见土豆窖的窖门附近是否设置护栏或者警示标志?答:没有看到护栏或警示标志。
问:窖门什么形状?有多大?答:窖门是圆形的,大约有六、七十公分左右。
问:土豆窖是谁家的?答:孙x甲家的。
问:土豆窖在什么位置?答:在屯子东头往北走大约60米左右,有一条南北道,在道的东侧。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没有了。
此材料我看过和我本人说的一样。
李金辉。
工作人员:李德春、吕广青。
2013年11月26日。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朱义波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认识翟俊利吗?答:认识。
问:你们之间是什么关系?答:翟俊利是我亲内弟。
问:翟俊利是怎么死的?答:淹死的。
问:在哪淹死的?怎么淹死的具体说一下经过?答:在孙x甲家土豆窖淹死的,2013年11月21上午16时多,我岳父翟xx跟我打电话说,翟俊利今天放羊晚间没回来,羊自己回来的,我们已经找了很长时间没有找到,我接到电话后,我给我连襟高庆志打电话也说了这件事,我俩约定在屯子东头见面一起去找翟俊利,我们俩沿着屯子的北边村村通的公路往西走,走到屯子的东头的南北道往南找,走到石兴二队屯后大约600米的菜窖处,我看见路东侧有个窖门敞开着,有个塑料布在窖口耷拉着,我俩上前一看,窖内有水,水面上漂浮着一只羊,我们急忙把这情况告诉我岳父了,然后我用手机通知李金辉帮着掏水。
问:你怎么知道翟俊利掉窖里了?答:我们看到窖口敞开着,里面有水,水面浮着一只死羊,我们第一线索判断翟俊利掉土豆窖了。
问:当时都有谁都参与掏水了?答:有我、李金辉、齐景峰、冯启安、高庆志。
问:都采取什么方式打捞的?答:开始我们用水桶一桶一桶往上提,后来感觉到提太慢了,后来不知道谁提出动用钩机。
问:用钩机怎么打捞的?答:用钩机在土豆窖的西侧挖坑,把窖里的水放到坑里后,翟俊利的尸体逐渐的显露出来了,然后冯启安、李金辉、高庆志下去用绳子拴到翟俊利的腰上,把他拽出来了。
问:翟俊利当时被拽上来时是否有生命迹象?答:没有生命迹象,人已经死了。
问:钩机司机叫什么名?认识不认识?答:我不认识,不知道叫什么名。
问:你发现土豆窖门开着的时候,你往里看了吗?你都看到什么了?答:我往里看了,+我看到里面就一只羊浮在水面上,别的什么也看不见。
问:这个土豆窖什么形状?答:是圆形的土豆窖,上口小,窖底大,坛子形状。
问:土豆窖有多深?答:大约有3米左右深。
问:窖门是什么形状的?有多大?答:窖门是圆形的,大约有八十公分左右。
问:你看到土豆窖时,土豆窖附近是否设置护栏或者警示标志?答:没有。
问:这土豆窖是谁家的?答:是孙x甲家的。
问:这个土豆窖什么位置?距屯子有多远?答:在屯子东头南北道往北走,距屯子大约600米左右南北道的东侧。
问:你是第一个到现场的吗?答:我是第一个到现场的。
问:你到现在时你看见窖门是处于什么状态?答:当时窖口就有一块塑料布耷拉在窖口里面一半外面一半。
问:土豆窖是否有窖盖?答:据我看这个土豆窖没有窖盖。
问:你当时看没看见窖门附近地面上有放羊的鞭子?答:我没有看见放羊的鞭子。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没有了。
此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朱义波。
工作人员:李德春、吕广青。
2013年11月26日。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邵洪琴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认识孙x甲吗?答:认识。
问:孙x甲的媳妇叫什么名字?答:赵仇清,以前也叫赵化清。
问:你和孙x甲家有经济来往吗?答:有,孙x甲家要往外地搬家,我要买他家的土豆窖。
问:你把你买孙x甲家的土豆窖经过详细说说?答:今年农历7月份,孙x甲家要搬家,我丈夫齐xx找过孙x甲家联系过买他家土豆窖这事。
过了几天孙x甲的媳妇赵仇清到我家找我商量卖她家土豆窖的事。
我先去孙x甲家土豆窖看了,当时窖门口使用一块塑料板盖着,用砖头压着,下面有两根杨木杆棚着,杨木杆有8厘米粗,我掀开塑料布看看,城面的水面距离窖门口有2尺左右,窖外面西北侧有回填土塌陷下去了。
看完后我又把窖门口回复原样。
过了几天就去孙x甲家,我就和孙x甲媳妇赵仇清说好了,我先付给她200元,等窖里没有水了,我看看窖里有没有损坏,如果没有坏,我就一千元买这个土豆窖,剩余的800元在她家搬走之前付清,直到现在我也没有给她余下的800元钱。
问:孙x甲家的土豆窖和你买卖完成了吗?答:没有,一是我没有买成呢,余下的800元钱还没付给孙x甲家。
二是我从没有使用过这个土豆窖,因为里面全是水没有办法用。
问:你是否对这个土豆窖进行管理?答:没有,因为这个土豆窖还不是我的呢。
问:你去孙x甲家土豆窖看窖后,你是否把土豆窖盖后恢复原样?答:恢复原样了。
问:孙x甲家的土豆窖附近是否设有警示标志或者围栏?答:没有。
问:你们屯的土豆窖为什么在屯子外面?答:因为我们屯子地势低,没法挖窖,挖窖就上水,只能到屯后面高岗上挖窖,每年都能使用,今年雨水大,家家土豆窖都上水了。
我们屯的土豆窖都在那个位置,自打有屯子开始,屯子的土豆窖都在那个位置。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以上笔录向本人宣读,本人表示无误。
工作人员:付传忠、李青松。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董会中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认识翟俊利吗?答:我认识,是我外甥。
问:翟俊利死亡这事你知道吗?答:我知道,当时我去出事地点了。
问:你把你看到这件事情的经过详细说说?答:2013年11月21日17点多钟,我接到朱义波电话,说我外甥翟俊利放羊,羊回来了,人没有回来,让我去帮找找,我拿个手电筒来到石兴二队,这时候就听人说发现羊鞭子了和土豆窖,我和二队的一个人,我记不清是谁了,我俩一起去二队屯子北侧约有500米远的一个树带旁边,当时在场的有我两个外甥姑爷高庆志、朱义波,还有李金辉、齐景风(残疾人),还有谁我记不清了。
我当时看到一个土豆窖,土豆窖口是圆形的,约有80厘米,红砖砌,窖门口中有一块塑料布,距离窖门口西侧约1米远的位置有一个羊鞭子,鞭子杆长约有六、七十厘米,鞭杆上拴着麻绳子。
我到达现场后就已经有人拿了两个水桶,还有绳子。
两个水桶使用了一个,朱义波淘水,李金辉倒水,大约淘了有五、六十桶水,这时候齐景风就喊大家,地上裂了(指的是窖门口附近),快点走吧。
淘水的人撤下来之后约有一分钟窖门口塌方了,塌方后窖门口变成了两米直径的一个圆坑了。
这时候人工救援也不行了,我就回到翟俊利家里等着,次日凌晨12点多钟雇来挖掘机,我又去现场了,挖掘过程中我看到了一只死羊,看到翟俊利尸体后我帮着把尸体拉上了。
经过就是这样。
问:救援中都用了什么工具?答:有两个水桶,还有绳子,还有一根约四米长的木头杆子。
后来还雇来一台挖掘机。
水桶和绳子淘水用了,木头杆子用来从窖门口往下探尸体了,也没有探到。
最后还是挖掘机解决的问题。
问:你到达现场时候,这个土豆窖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围栏?答:没有。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以上材料我看过了,和我说的一样。
董会中。
2013年11月26日。
工作员:付传忠、李青松。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冯启安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认识翟俊利吗?答:认识,翟俊利死的那天我参与打捞尸体了。
问:你把当时的详细经过说说?答:2013年11月21日18时左右,我听我们屯子人说东屯的翟俊利掉到土豆窖淹死,我忙完自己的事情后。
晚上23时许,我来到翟俊利家里,过了1个多小时挖掘机来了,我就和翟俊利家里的亲属朋友还有挖掘机一起到了现场,挖掘机在土豆窖侧挖了一个大坑,把窖里的水放到大坑里,把水用挖掘机淘出后,露出翟俊利的尸体,尸体头朝西,脸朝南。
同时还看到一只死羊,死羊的肚子鼓的很大。
我帮着把尸体抬到地面上,我给翟俊利脱的衣服,翟俊利身上没有外伤,鼻子流血,手指上有擦皮伤。
后来法医来了,检验完尸体后,我又帮着给翟俊利穿衣服。
经过就是这样。
问:你在救援时使用什么工具了?答:我到现场时候,天很黑,我看见有一根四米长的木头杆子,刚露出来的时候,我用木头杆子捅翟俊利尸体了,看看是不是尸体。
问:你到达现场后,土豆窖周围是否有警示标志和围栏?答:没有看到。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冯启安。
工作人员:付传忠、李青松。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周立波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于2013年11月21日13时3分打110报警电话是什么事情?答:我们村二队翟俊利放羊时候,失踪了当时我就报警了。
当时怀疑掉到二队屯子北侧一个土豆窖,所以报警求援。
问:你把你当时看到的经过详细谈谈?答:2013年11月21日17时许,我们村的朱义波给我打电话说:他内弟翟俊利放羊没回来,让我帮找找翟俊利。
我开车来到石兴二队,遇到朱义波媳妇,朱义波媳妇说朱义波在屯子呢。
因为雪大道被封了,我走着去找朱义波。
看到朱义波时候也发现附近有个土豆窖,土豆窖窖门口是圆形的,约有80cm,是砖砌的,上面有一块塑料布,风刮着塑料布呼搭着。
窖门口有一个鞭子,鞭子杆有约50厘米长,鞭子头也有50厘米左右。
跟前约有四、五个人,当时还有人拿来水桶还有绳子。
翟俊利的姐夫高庆志说土豆窖里面有响声,可能要塌方。
我也没有到附近去。
我就打电话119报警了。
问:当时在现场的都有谁?答:有翟俊利的两个姐夫朱义波、高庆志,还有一个人我也没记清楚。
问:是谁发现翟俊利掉到土豆窖了?答:我当时不知道,后来听说高庆志发现羊鞭子了,窖门开着,窖门放一块塑料布,窖里面有一只死羊。
问:你什么时候离开现场的?答:我报警后,联系了水泵,然后我就回家了。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以上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周立波。
工作人员:付传忠、李青松。
2013年11月26日。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齐海峰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认识翟俊利吗?答:我认识,他是我们一个屯子的。
翟俊利出事那天我也去现场了。
问:你把你去现场看到的经过详细谈谈?答:2013年11月21日17时左右,我在屯里的道上遇到我们屯子的李金辉,手里拿着一个水桶。
我问李金辉拿水桶干啥。
李金辉说我们屯子的翟俊利可能掉到屯北的土豆窖了,他拿水桶去淘水。
我听说这事我就跟着李金辉去我们屯北土豆窖了。
问:你们屯子的土豆窖怎么不在屯里?答:我们屯子的地势低,挖中水。
北侧是个高岗,我们屯子所有的土豆窖都在那个位置。
问:你接着说?答:我到现场后,看到李金辉还有翟俊利的亲属在淘水,我看到窖门口有个鞭子,具体什么样我没看清楚。
后来土豆窖塌方了,我就回家了,到家时候大约有8点钟左右。
问:这个土豆窖是谁的?答:这个土豆窖是我们屯孙x甲的,要卖给我哥哥齐xx了,我哥哥交了200元钱订金,窖里面有水,我哥哥还使用没有使用。
具体什么情况我不清楚。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齐海峰。
工作人员:付传忠、李青松。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李祥成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是否认识孙x甲和齐xx。
答:认识,孙x甲是我大舅哥,齐xx是我们一个屯子的。
问:孙x甲和齐xx有什么经济来往?答:孙x甲要搬家到沈阳,屯子北头有个土豆窖,孙x甲把土豆窖卖给齐xx了。
问: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的?答:农历八月节前后,孙x甲要搬家,把他家的老牛卖给我了,当时屯子里有好几个人要买孙x甲的土豆窖,齐xx先交了二百元定金,余款搬家之前付清。
问:你们屯子的土豆窖为什么在屯子外面?答:我们屯子地势低,挖窖上水,历史以来我们屯子的土豆窖都在屯子北。
问:你知道孙x甲土豆窖位置吗?答:知道。
问:你最后一次看到孙x甲土豆窖是什么时间:当时这个土豆窖是什么状态?答:今年春天孙x甲卖土豆,我帮忙了,完事后用直径八厘米的杨木杆棚上,用塑料布盖上,然后在上面跺黄豆杆。
后来也从附近走了几次,但是都没有注意。
问:孙x甲的土豆窖周围是否设有警示标志或者围栏?答:没有。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李祥成。
工作人员:付传忠、李青松。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高学举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认识你们屯的孙x甲吗?答:我认识。
问:你家土豆窖设置在什么位置?答:我家土豆窖设置在本屯屯北600米左右路南北道东侧。
问:你们屯子土豆窖都设置在屯子北边600米处的道东道西吗?答:都设置在那块,因为本屯子屯里地势太洼,只有屯子北600左右处地势高,所以屯子人都在那挖土豆窖,其中还有孙x甲家的。
问:孙x甲家土豆窗在什么位置?答:在屯北600米处南北道道东。
问:孙x甲家土豆窖平时是否有窖盖?答:没有窖盖。
问:没有窖盖用什么盖着?答:我知道2013年3月份的时候,窖里面都有土豆的时候,我上我家土豆窖时候看见孙x甲他们家窖口用两个木杆子横着,顶上有柴草苫着,夏季往后我就不知道他们家的窖门是否柴草苫着了。
问:你家土豆窖距离孙x甲家土豆窖多远?答:相距四、五米远,我家土豆窖在他家土豆窖东侧。
问:孙x甲家土豆窖是否设置护栏或者警示标志?答:没有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问:你和孙x甲什么关系?答:我们是在一个屯居住,没有亲属关系。
问:你与翟俊利家是否有亲属关系?答:没有。
问:你与他们两家是否有矛盾?答:我没有矛盾,都相处的很好。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答:没有。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此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高学举。
工作人员:付传忠、李青松。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韩学伍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认识你们屯的孙x甲吗?答:我认识。
问:你家土豆窖设置在什么位置?答:我家土豆窖设置在本屯屯北600米左右路南北道东侧。
问:你们屯子土豆窖设置在屯子北边600米处的道东道西吗?答:都设置在那块,因为本屯子屯里地势太洼,只有屯子北600左右处地势高,所以屯子人都在那挖土豆窖,其中还有孙x甲家的。
问:孙x甲家土豆窖在什么位置?答:在屯北600米处南北道道东。
问:孙x甲家土豆窖平时是否有窖盖?答:有没有窖盖我不清楚。
问:没有窖盖用什么盖着?答:我没太注意。
问:你家土豆窖距离孙x甲家土豆窖多远?答:相距五、六米远,我家土豆窖在他家土豆窖东侧。
问:孙x甲家土豆窖是否设置护栏或者警示标志?答:没有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问:你和孙x甲+什么关系?答:我们是在一个屯居住,没有亲属关系。
问:你与翟俊利家是否有亲属关系?答:没有。
问:你与他们两家是否有矛盾?答:我没有矛盾,都相处的很好。
问:你经常去你们家土豆窖吗?答:不经常去。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答:没有。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此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韩学伍。
工作人员:李德春、吕广青。
2013年11月26日。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齐xx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认识孙x甲吗?答:我认为,我们是一个屯的。
问:孙x甲的媳妇叫什么名字?答:赵化青。
问:你和孙x甲家有什么经济来往?答:今年农历八月节前后,我要买孙x甲家的土豆窖,但是到现在还没有买成呢。
问:你买孙x甲家的土豆窖是和谁谈的?答:我和赵化青谈的。
问:说说具体买土豆窖的过程?答:孙x甲家的要搬家去沈阳,他家有个土豆窖,我想买,我就和赵化青说了,赵化青也同意了,我去了看了孙x甲家的土豆窖,窖里当时有很多水。
我给了赵化青200.00元钱让赵化青淘水,看看土豆窖是不是坏了,如果没有坏我就买,在他家搬走之前我付清余款800元,如果坏了,赵化青退还给我200元钱。
买窖的当时我和赵化青去看了土豆窖,当时窖里面都是水。
问:你买孙x甲家的土豆窖是否有合同?有谁知道这件事情?答:没有合同,就是口头约定,具体谁知道这件事情我说不清。
问:你和赵化青买卖土豆窖是否完成交易?答:没有完成交易,因为按照我和赵化青的约定她没有淘水,我还不知道土豆窖的好坏。
问:你是否对这个土豆窖进行管理?答:没有,按理说这个土豆窖还不是我的。
问:你和赵化青去看这个土豆窖时候,土豆窖是用什么覆盖窖口的?答:窖口上堂着四、五根木棍,上面覆盖了层塑料布。
问:土豆窖是否有警示标志?答:没有,整个屯子的土豆窖都在那里,都没有警示标志,但是这个土豆窖是砖砌的,窖口高于地面。
问:这个土豆窖是否使用过?答:没有,始终有水。
水面距离窖门一米左右。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答:没有。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此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齐xx。
工作人员:李
德春、吕广清。
2013年11月23日。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陈xx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和翟俊利是什么关系?答:翟俊利是我丈夫。
问:翟俊利怎么?答:2013年11月21日下午在我们屯子孙x甲家的土豆窖淹死了。
问:你是怎么知道翟俊利的死讯的?答:我在哈尔滨打工了,昨天下午三点多钟我就接到我女儿翟某的电话,说我丈夫翟俊利可能掉到我们屯孙x甲家的土豆窖淹死了,我就打车往回赶,晚上10点多钟我到家了。
今天凌晨一点钟左右我听到信了,说是在孙x甲家的土豆窖里面发现了翟俊利的。
问:你对翟俊利的死是怎么看的?答:是淹死的。
问:你对翟俊利的淹死的说法是否有异议?答:我没有异议,我丈夫翟俊利是淹死的。
问:你是否同意对翟俊利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答:我不同意对翟俊利的尸体进行解剖。
我也能全权代表我们全家做出这个决定。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我认为淹死我丈夫翟俊利的土豆窖所有者要负责任。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陈xx。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翟xx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今天再一次找你,是了解一些情况,希望你如实回答?答:我能如实回答。
问:你是和谁一起寻找翟俊利的?答:和我两个姑爷,大姑爷高庆志,二姑爷朱义波。
问:你在什么位置找到翟俊利的?答:在孙x甲家土豆窖附近,当时没有见到翟俊利,只是看到了翟俊利的放羊鞭子,还有看到孙x甲的土豆窖里面有一只羊。
问:说说你当时看到情况?答:放羊的鞭子是柳条杆的长60厘米左右,鞭子长也和鞭子杆差不多一样长,这个鞭子距离土豆窖门口有60厘米左右。
土豆窖有一只山羊,是只小羊,已经淹死了,羊肚子鼓的很大。
问:这个土豆窖周围是什么状况?答:这个土豆窖东侧是个苞米杆垛,再往东侧还有两个土豆窖不知道是谁家和一条树带。
西侧是一条乡间道,约有四米宽,是条土路,屯子人干活都走这个道。
这条道的西侧也是条树带,树带的南北都有土豆窖,具体是多少钱我也说不清,我们屯子的土豆窖都在那个位置。
十多年前我家的土豆窖也在那个位置,去年没有土豆了,我家的土豆窖已经废弃了,已经填死了。
问:你的家人都知道你家土豆窖位置吗?答:我家人都知道,翟俊利也知道,他去干过活。
问:你儿子翟俊利平时都在什么位置放羊?答:就是围着屯子放,东南西北哪里都去,都走不太远。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以上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翟xx。
工作人员:李德春、吕广青。
2013年11月28日。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高庆志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打报警电话有什么事情?答:我报警。
问:你报什么案?答:我内弟翟俊利失踪了,经过寻找,发现尸体了。
问:你把详细经过详细说说?答:2013年11月21日16时许,我岳父翟xx给我打电话说:“说我内弟翟俊利放羊时没有回来,羊群回来了,并且还少了一只羊。
”我到我岳父家后就和我岳父还有我二连襟一起找我内弟翟俊利,在翟俊利放羊的路线上寻找,在翟俊利家屯子北侧500多米,一条乡村道的路东的第一个土豆窖旁,看见了放羊的鞭子,土豆窖中有水,水面距离土豆窖口高度有一米左右,水面上飘着一只羊,当时没有发现我内弟翟俊利。
我当时判断翟俊利应该在土豆窖里面淹死了。
这样我就报警了,同时打了110和119。
问:你还采取什么措施了?答:我当时就组织亲属朋友从土豆窖里面往外面淘水,在淘水的过程中,土豆窖就坍塌了,后来消防队和兴仁派出所都来了,消防队的设施也用不上,我就让消防队回去了。
然后我就雇了一台挖掘机在土豆窖旁边挖开一个坑,放了水,发现了翟俊利的尸体,我和亲属朋友就把翟俊利的尸体捞上来了。
问:你当时看到土豆窖是什么状况?答:圆形窖口,直径有80厘米左右,用砖砌的,窖深约有三米多,当时窖口上有一块塑料布,搭在窖口上。
问:土豆窖为什么在屯子外面?答:这个屯子地势低,土豆窖的位置地势高,这个屯子的土豆窖都在那个位置。
问:当时参加挖掘尸体的都有谁?答:一台挖掘机,还有朱义波、鲍福庆、冯启安、李金辉、董贵中,还有谁我记不清了。
问:翟俊利的是什么状况?答:深色的棉衣棉裤,深色夹克实用,黄色胶鞋。
我们给翟俊利脱衣服时候也没有发现外伤。
后来法医来检查时候也没有发现外伤,只是鼻子出血了。
脸上有些划伤是我们捞尸体的时候用耙子碰的。
我们当时参加挖掘尸体的这些人都在场看到了。
问:翟俊利溺水死亡的土豆窖是谁家的?答:是和翟俊利一个屯的,孙x甲家的。
问:你对翟俊利的死因有什么看法?答:翟俊利就是掉到土豆窖里面淹死的。
问:你是否同意对翟俊利进行解剖尸体检验。
答:我不同意,但是这件事情还是要我岳父和翟俊利的媳妇决定。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了吗?答:没有了。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以上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高庆志。
工作人员:李德春、吕广青。
2013年11月22日。
本院同时出示公安局询问赵仇青的询问笔录。
内容是:问:你丈夫叫什么名字?答:孙x甲。
问:你认识翟俊利吗?答:认识,我们是一个屯子的。
问:你知道翟俊利出事了吗?答:我知道,他掉到我家的土豆窖里面淹死了。
问:你是怎么知道的?答:2013年11月21日晚上八、九点钟,我听我们屯子的人说翟俊利在我家土豆窖淹死了,具体听谁说的,我记不清了。
问:你家的土豆窖在什么位置?答:在我们屯子北侧,大约有一里地,从我们屯子向北走路东侧,树带的西头第一个窖。
问:你家的土豆窖为什么在屯子外面?答:我们屯子地势低,土豆窖的位置地势高。
我屯子的土豆窖都在那个。
问:你家的土豆窖有什么特征?答:砖砌的,圆形窖口,大约有二尺半。
问:你是否对你的土豆窖进行管理?答:没有进行管理,我家的土豆窖卖了。
问:卖给谁了?答:卖给我们同村的齐xx了。
问:什么时间卖的?答:农历今年八月节前后。
问:多少钱卖的?是否完成交易?答:一千元卖的,齐xx给了我二百元钱。
我以为已经卖给他了。
问:你和齐xx是否有买卖合同,或者有证人证实?答:没有合同,也没人证实。
问:齐xx给你的二百元钱是什么钱?答:我认为是订钱。
具体是什么钱,我和齐xx都没有说明白。
其余的钱齐xx等他卖猪后给我。
直到现在齐xx现在也没有给我。
问:你家的土豆窖卖给齐xx,是谁和齐xx具体谈的?答:是我和齐xx谈的。
问:你把土豆窖卖给齐xx都有谁知道?答:屯子的很多人都知道,具体是谁我说不清。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了吗?答:没有了。
问:你以上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以上材料向本人宣读,赵仇青表示无误。
工作人员:李德春、吕广青。
2013年11月22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土豆窖的归属。
在此次事故发生前,被告孙x甲的妻子赵仇青与被告齐xx的妻子邵红芹约定将孙x甲家的土豆窖以1000.00元的价格卖给齐xx,首先交款200.00元,在剩余800.00元款项没有交付时,没有证据证实此土豆窖已被被告齐xx实际占有和使用,因此对于此土豆窖应归孙x甲所有。
孙x甲对此土豆窖应具有管理义务和安全防范义务。
孙x甲作为土豆窖的实际所有人,没有对其尽到管理义务和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原告翟俊利对死亡的后果责任承担。
翟俊利作为在本村居住的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经常在本屯周边放羊,对本屯多年形成的土豆窑应该熟知,其自身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掉入窖中,因此翟俊利对这一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合计5000.00元的诉讼请求,虽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但在处理翟俊利的丧葬事宜时确实会发生实际费用,本院酌定支持20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00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中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故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的其他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故原告的损失应认定为:一、死亡赔偿金172076.00元(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603.8×20年)。
二、丧葬费16751.50元(2012年黑龙江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3503.00元÷12个月×6个月)。
三、原告翟xx的赡养费16010.40元(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718元×14年÷5人);原告翟某的抚养费5718.00元(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718元×2年÷2人);原告翟某的抚养费25731.00元(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718元×9年÷2人)。
四、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合计人民币2000.00元。
上款合计人民币238286.90元。
死者翟俊利自身的死亡有较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
被告孙x甲作为土豆窖的所有人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甲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72076.00元、丧葬费16751.50元、原告翟xx的赡养费16010.40元、原告翟某的抚养费5718.00元、原告翟某的抚养费25731.00元、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8286.90元的30%,即人民币71486.0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剩余166800.8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齐xx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385.00元,由被告孙x甲承担1587.00元,原告承担37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经由本院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长久
审 判 员   任立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土豆窖的归属。
在此次事故发生前,被告孙x甲的妻子赵仇青与被告齐xx的妻子邵红芹约定将孙x甲家的土豆窖以1000.00元的价格卖给齐xx,首先交款200.00元,在剩余800.00元款项没有交付时,没有证据证实此土豆窖已被被告齐xx实际占有和使用,因此对于此土豆窖应归孙x甲所有。
孙x甲对此土豆窖应具有管理义务和安全防范义务。
孙x甲作为土豆窖的实际所有人,没有对其尽到管理义务和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原告翟俊利对死亡的后果责任承担。
翟俊利作为在本村居住的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经常在本屯周边放羊,对本屯多年形成的土豆窑应该熟知,其自身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掉入窖中,因此翟俊利对这一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合计5000.00元的诉讼请求,虽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但在处理翟俊利的丧葬事宜时确实会发生实际费用,本院酌定支持20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00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中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故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的其他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故原告的损失应认定为:一、死亡赔偿金172076.00元(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603.8×20年)。
二、丧葬费16751.50元(2012年黑龙江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3503.00元÷12个月×6个月)。
三、原告翟xx的赡养费16010.40元(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718元×14年÷5人);原告翟某的抚养费5718.00元(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718元×2年÷2人);原告翟某的抚养费25731.00元(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718元×9年÷2人)。
四、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合计人民币2000.00元。
上款合计人民币238286.90元。
死者翟俊利自身的死亡有较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
被告孙x甲作为土豆窖的所有人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甲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72076.00元、丧葬费16751.50元、原告翟xx的赡养费16010.40元、原告翟某的抚养费5718.00元、原告翟某的抚养费25731.00元、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8286.90元的30%,即人民币71486.0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剩余166800.8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齐xx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385.00元,由被告孙x甲承担1587.00元,原告承担3798.00元。

审判长:吴庆贵

书记员: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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