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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1与陈某2、陈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根,上海沪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为虎,上海沪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1与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1负担。

审判员:奚  懿

书记员:毕再成  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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