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被告:张亚某。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6万。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10月9日年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三个月,月息2分,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还本息。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彩棉王彩棉
书记员:李昭博李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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