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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741492XM。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新世纪广场A座011402室。
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程良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程中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陈紫东,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朱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40078N。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万达广场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邹君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杰,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916430W。
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程良文、程中良、陈紫东、朱桐、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马杰、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程良文、程中良、陈紫东、朱桐、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马杰、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宜昌威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2-1号的商业房屋(房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陈某已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云环 人民陪审员  李芬芳 人民陪审员  邹卫东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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