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逸耘居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珊(系公司员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某伊与被告逸耘居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陈某伊负担。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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