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珊。
被告:逸耘居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逸耘居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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