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张泉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向东村谈家宅XXX号。
被告二:钱银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向东村谈家宅XXX号。
被告三:钱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向东村谈家宅XXX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泉妹、钱银祥、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泉妹、钱银祥、钱兵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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