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方文军(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
海南郡原置业有限公司
王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陆凤麟(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方文军,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郡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广跃,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凤麟,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海南郡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郡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某某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郡原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86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上诉人陈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72元,本院应退还人民币6286元给原告陈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声泽
审判员:谢婷婷
审判员:徐文峥
书记员:洪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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