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升
书记员:李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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