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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周某某、贾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生于1969年8月7日,现住来凤县(一中旁的原煤炭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生于1970年12月8日,住来凤县,
被告贾某某,女,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生于1972年12月15日,住来凤县,系被告周某某配偶。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远菊,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国安,男,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生于1963年10月9日,住湖北省来凤县。系被告周某某胞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某、贾小红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因本案的主要证据在被告周某某行贿一案的刑事卷宗中,且该案尚未审理终结,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吴新贵
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
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

书记员: 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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