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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传兵
书记员:朱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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