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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贵与十堰市体育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高贵。
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被告十堰市体育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义军,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陈高贵诉被告十堰市体育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高贵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高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高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高贵负担。

审判员  钟晓新

书记员:唐开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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